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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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員知悉其參與審理之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與自己或其家庭成員於同一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者,應將其事由告知當事人並陳報懲戒法院院長知悉。 前項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 一、配偶。 二、已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者。 三、直系親屬。 四、家長、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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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附註中的資料,我們可以釐清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第 11 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當參審員在參與審理案件時,如果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和參審員本人或其家庭成員在同一事務所從事律師業務時,參審員應該將此事情告知當事人,並向懲戒法院院長報告。 根據這項規定,家庭成員的定義包括配偶、與參審員有已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直系親屬、以及家長和家屬。 這條規範的目的是要保證參審員的行為具有公正性和中立性,並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假設某參審員的配偶是某家律師事務所的合夥律師,而該事務所則代理了一個與參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相關的案件。根據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第 11 條,該參審員應該將此事情告知當事人並向懲戒法院院長報告,以確保案件的公正性。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懲戒名詞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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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