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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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員就其參與審理之案件,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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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第12條,參審員在參與審理案件時,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參審員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以避免其受到單一當事人或其關係人的影響。參審員應該保持公正的態度並避免利益衝突的情況。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參審員在審理期間僅與被告或被告的家屬溝通、會面,這可能破壞他的中立性,並對審理結果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參審員應確保與所有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溝通和接觸均是公平和平衡的。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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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