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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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員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參審員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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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你所提及的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第 13 條,該條規定了參審員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的兩項義務。首先,參審員禁止洩漏評議秘密和其他知情於職務上的秘密。這表示參審員在參與審判過程中獲得的評議結果和其他與案件相關的秘密資訊應該嚴格保密。其次,參審員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的非公開訊息。這表示參審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了解的非公開訊息不應被公開或濫用。 關於這項規定,我無法提供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因為我無法使用互聯網來查找最新的法律相關資料。建議你查閱相關的法律文獻、參審員倫理規範或相關的法庭指導文件以獲得更多資訊。
- 揭露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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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