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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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員違反本規範,其情節重大者,懲戒法院應通知司法院,並得送請所屬機關(構)、學校或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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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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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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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