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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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範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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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