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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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參審員(以下簡稱參審員)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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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第2條,參審員在履行職務時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參審員不應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 這意味著參審員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保持獨立和客觀的立場,不受外部壓力或利益關係的影響。參審員應以法律和憲法為依據,並根據自己的良心判斷來行使職權。 參審員不應被個人的家庭背景、社會地位、政治立場、經濟利益或公眾評論所影響。他們的職權和決策應該完全獨立和客觀,並且不應受到外界影響的干擾。這一規範的目的是確保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以維護司法制度的威信和尊嚴。 參考資料: 1. 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_2.aspx?sisid=682 2. 憲法 3. 法律
- 職務法庭名詞
- 憲法法規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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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