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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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員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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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第 3 條,參審員在執行職務時應嚴守公正、客觀、中立的原則,不得進行任何有可能損害司法公正信譽的行為。這意味著參審員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以客觀的態度對待,不受外界的干擾,並確保審判過程的公正性與公信力。這以確保司法制度的正常運作並維護公眾對司法的信賴至為重要。 例如,如果參審員在審理案件時被發現有利害關係,或是對案件有預設的立場,將會引起公眾對其公正性的懷疑。在這種情況下,參審員應遵守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以確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司法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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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