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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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員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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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第5條指出,參審員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這意味著參審員在履行職務時應該保持倫理操守,不得從事任何可能損害司法形象的行為。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參審員接受了一方當事人的賄賂,並在審判過程中偏袒該當事人,這樣的行為就是不當的且有可能損及司法形象。根據這項法律規定,該參審員將被視為違反倫理規範,有可能面臨相對應的處分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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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