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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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員不得利用或容認他人利用其職務或名銜,從事業務推廣或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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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務法庭參審員倫理規範第 6 條,參審員在履行職務時不得利用自己的職務或名銜從事業務推廣,也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參審員在審理案件時能夠保持公正和中立的態度,不受到外界的影響和利益衝突。這樣可以確保審判過程的公正性和專業性。範例:如果一位參審員在審理案件時接受了被告方或原告方的賄賂,這個參審員就違反了倫理規範第 6 條的規定。这樣的行為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判,並破壞司法的信任和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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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