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訴訟權能 (一)甲、乙類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除去違法管理措施結果(回復原狀)給付訴訟:逾越達成羈押或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 (二)甲、乙類之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財產上給付訴訟、不屬於回復原狀的非財產上給付訴訟):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三)丙類之行政訴訟: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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