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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四、訴訟權能 (一)甲、乙類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除去違法管理措施結果(回復原狀給付訴訟:逾越達成羈押或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顯屬輕微。 (二)甲、乙類之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財產上給付訴訟、不屬於回復原狀的非財產上給付訴訟):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三)丙類之行政訴訟: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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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的規定,訴訟權能如下: 一、甲、乙類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除去違法管理措施結果(回復原狀)給付訴訟: 當被羈押或在監獄執行刑罰的當事人,認為其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遭到違法侵害,且此違法侵害不屬於輕微的情況下,可以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訴訟或除去違法管理措施結果的給付訴訟。例如,被羈押或在監獄執行刑罰的當事人認為其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害,並希望法院撤銷這種非法侵害或確認其基本權利遭到違法侵害,或要求回復原狀並獲得相應的給付(例如賠償)。 二、甲、乙類之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財產上給付訴訟、不屬於回復原狀的非財產上給付訴訟): 當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受到損害時,可以提起給付訴訟。這些給付訴訟包括課予義務訴訟、財產上的給付訴訟以及不屬於回復原狀的非財產上給付訴訟。例如,當一個人的財產遭到不法侵害,希望法院判決對方做出相應的賠償,就可以提起給付訴訟。 三、丙類之行政訴訟: 當權利或法律上的利益受到損害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當一個人的權益受到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侵害,希望法院判決政府機關為其損害作出賠償或其他救濟措施,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解釋參考了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的規定,該規定對於甲、乙、丙類之訴訟權能進行了清楚的區分和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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