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的規定,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資料中沒有提供與此條款直接相關的具體案例或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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