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刑事被告或受刑人於起訴期間內向看守所或監獄長官提出起訴狀,或於法院裁判確定前向看守所或監獄長官提出撤回書狀者,分別視為起訴期間內之起訴或法院裁判確定前之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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