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刑事被告或受刑人於起訴期間內向看守所或監獄長官提出起訴狀,或於法院裁判確定前向看守所或監獄長官提出撤回書狀者,分別視為起訴期間內之起訴或法院裁判確定前之撤回。
根據我對該項法規的了解,第七條明確規定,刑事被告或受刑人如果在起訴期間內向看守所或監獄長官提出起訴書狀或撤回書狀,則分別視為起訴期間內的起訴或法院裁判確定前的撤回。 舉一個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如果一個刑事被告在起訴期間內向看守所提出起訴書狀,則這個起訴書狀將被視為起訴期間內的有效起訴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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