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八、刑事被告或受刑人之起訴狀或撤回書狀,非經看守所或監獄長官提出者,法院之書記官於接受起訴狀或撤回書狀後,應即通知看守所或監獄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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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條,刑事被告或受刑人之起訴狀或撤回書狀,如果非經看守所或監獄長官提出,法院的書記官在接受起訴狀或撤回書狀後,應立即通知看守所或監獄長官。 根據此項條文,如果刑事被告或受刑人的起訴狀或撤回書狀不是由看守所或監獄長官提出,當法院的書記官接受起訴狀或撤回書狀後,應立即通知相關的看守所或監獄長官。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相關的監所或看守所能夠及時得知刑事被告或受刑人提出的起訴狀或撤回書狀,以便他們能夠配合法院的程序進行必要的行動。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受刑人提出了撤回書狀,但是沒有通知看守所或監獄長官,法院的書記官就會違反此條文。因此,根據此條文的要求,書記官在接受起訴狀或撤回書狀後,應儘快通知相關的看守所或監獄長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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