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刑事被告或受刑人之起訴狀或撤回書狀,非經看守所或監獄長官提出者,法院之書記官於接受起訴狀或撤回書狀後,應即通知看守所或監獄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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