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九、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並得引用申訴決定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申訴決定書未予論述,或不採刑事被告或受刑人之主張、有利於刑事被告或受刑人之證據,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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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的規定,對於進行羈押法以及監獄行刑法的行政訴訟事件時,裁判書可以不經過言詞辯論。此外,法院可以引用申訴決定書所記載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作為裁判的依據。在裁判書中,如果申訴決定書沒有涉及案情重要事項,或者沒有採納刑事被告或受刑人的主張,或者沒有記錄有利於刑事被告或受刑人的證據,法院應該補充記載相關的理由。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指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該部分提供的內容中有關申訴決定書、裁判書等資訊可以作為裁判的參考。然而,具體的範例並未提供,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提供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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