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並得引用申訴決定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申訴決定書未予論述,或不採刑事被告或受刑人之主張、有利於刑事被告或受刑人之證據,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九、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並得引用申訴決定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申訴決定書未予論述,或不採刑事被告或受刑人之主張、有利於刑事被告或受刑人之證據,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