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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羈押法監獄行刑法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並得引用申訴決定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申訴決定書未予論述,或不採刑事被告受刑人之主張、有利於刑事被告或受刑人之證據,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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