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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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保有單位簽奉核定後更正之;有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因可歸責於本院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由資料蒐集單位以通知書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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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0 條,在本院保有的個人資料出現錯誤或缺漏時,資料保有部門應經核准後進行更正;若有缺漏,則需經資料蒐集部門核准後進行補充,並保留相關紀錄。若因本院原因造成個人資料未進行更正或補充,則應在更正或補充後,由資料蒐集部門以通知書通知曾經提供利用該個人資料的對象。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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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