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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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資料保有單位應即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停止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單位應確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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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1條,若本院保有的個人資料的正確性有爭議,則資料保有單位應立即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然而,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的情形,則不受此限制。當個人資料已停止處理或利用時,資料保有單位應確實記錄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 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 個人資料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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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