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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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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但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各該單位應確實記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2條》,當本院保有個人資料蒐集的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經過核定後,由資料保有單位進行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如果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則不受此限制。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個人資料,各單位應該確實記錄下來。 這條法規保護了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要求法院在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停止處理或利用該資料。例如,如果一個案件已經結束或一個項目的資料不再需要使用,法院就應該刪除該個人資料或停止處理或利用該資料。這項法規還要求各個單位確實紀錄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個人資料,以便日後查證。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定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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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本院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