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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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但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各該單位應確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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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2條》,當本院保有個人資料蒐集的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經過核定後,由資料保有單位進行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如果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則不受此限制。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個人資料,各單位應該確實記錄下來。 這條法規保護了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要求法院在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停止處理或利用該資料。例如,如果一個案件已經結束或一個項目的資料不再需要使用,法院就應該刪除該個人資料或停止處理或利用該資料。這項法規還要求各個單位確實紀錄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個人資料,以便日後查證。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定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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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