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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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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為之。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單位應確實記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3條,當單位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的要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簽奉核定後由資料保有單位進行操作。同時,資料保有單位應該確實記錄已經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個人資料。這意味著在執行相關動作之前,必須經過核准,並且進行記錄,以確實遵守相關的個人資料保護規範。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3條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定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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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