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十四、本院遇有本法第十二條所定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情事者,經查明後,應由資料保有單位以適當方式儘速通知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4條的規定,在法院遇到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情況後,資料保有單位應該以適當的方式,儘速通知當事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安全,並確保當事人及時得知其個人資料的侵害情況。在實際操作中,法院應該建立相應的程序和措施,以確保迅速發現和通知個人資料的侵害情況。例如,在發現個人資料洩漏時,法院應該立即進行調查,確定洩漏的範圍和影響,並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通知方式,如書面通知、電子郵件或其他可靠的通訊方式。這樣做有助於維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性,防止進一步的損害發生,同時也提升了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
- 個人資料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