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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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院為請求時,本院得請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書件內容,如有遺漏或欠缺,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二)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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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5條,當事人向法院提出依據本法第10條或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請求時,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果這些文件內容有任何遺漏或不完整,法院應該通知當事人在期限內補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案件,應以書面駁回申請:(一)申請文件的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經通知限期補正後仍未補正;(二)涉及到本法第10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三)涉及到本法第11條第2項或第3項所列情形之一;(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了解到當事人在向法院提出請求時,應該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並且如果文件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法院應該通知當事人在限期內補正。如果申請案件符合特定情形,法院可以以書面駁回申請。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當事人向法院提供完整的資料,以保障程序的正確進行。 參考資料: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5條
- 駁回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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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