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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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院指定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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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7條規定了為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懲戒法院需指派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並按照本要點以及相關法令規定來處理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事項。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84.08.11)之規定,個人資料檔案指的是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記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集合。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7條則指出,為了保護個人資料免於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法院需要指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來負責處理相關事項,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這一條款可以確保法院在處理個人資料時,能夠採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資料的安全性。 舉例來說,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可以負責對法院內部系統進行安全性評估和風險管理,確保系統有足夠的防範措施和安全控制,從而預防資料被竊取或滅失的情況發生。該專人還可以負責制定有關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處理的相關政策和程序,以確保法院在處理個人資料時符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這樣一來,法院就能夠更好地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性,防止不當利用或洩漏的情況發生。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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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