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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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維護個人資料之隱私性,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由本院資訊安全推行小組定期查考。 前項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帳號、密碼、權限管理及存取紀錄等相關管理事宜,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院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要點」辦理之。 第一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之運作組織、稽核頻率及稽核所應注意之相關事項,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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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9條,為了加強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的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並維護個人資料的隱私性,法院應該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這包括管理系統中的帳號、密碼、權限以及存取紀錄等事項,應依照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院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要點的規定來執行。此外,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稽核組織、稽核頻率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則依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的規定進行。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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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