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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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單位遇有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危安事件,或有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情事,如屬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至執行小組;如屬以自動化機器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應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迅速通報至本院資訊安全推行小組之資安聯絡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20條,若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根據不同的洩漏方式進行不同的應對措施。如果是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的個人資料外洩,必須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至執行小組。如果是以自動化機器檢索、整理的個人資料外洩,則應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的規定,立即通報至本院資訊安全推行小組的資安聯絡人員。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個人資料的安全和隱私,以及保護法院的資訊系統免受非法入侵。相關資料可以參考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的資訊安全相關文件和程序。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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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