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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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小組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院長指定之;委員由各單位主管擔任。 執行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院資訊室辦理;為強化幕僚功能,協助辦理幕僚工作,並得邀請本院各單位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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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4條規定了懲戒法院執行小組的組成和職責。根據該條規定,執行小組由召集人和執行秘書組成,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委員則由各單位主管擔任。此外,該條還規定執行小組的幕僚工作由懲戒法院的資訊室負責,並能夠邀請懲戒法院各單位的人員參與幕僚作業。根據這些規定,可以保證執行小組的運作順利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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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