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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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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小組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院長指定之;委員由各單位主管擔任。 執行小組幕僚工作由本院資訊室辦理;為強化幕僚功能,協助辦理幕僚工作,並得邀請本院各單位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4條規定了懲戒法院執行小組的組成和職責。根據該條規定,執行小組由召集人和執行秘書組成,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委員則由各單位主管擔任。此外,該條還規定執行小組的幕僚工作由懲戒法院的資訊室負責,並能夠邀請懲戒法院各單位的人員參與幕僚作業。根據這些規定,可以保證執行小組的運作順利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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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4 條規定:「四、執行小組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院長指定之;委員由各單位主管擔任。 執行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