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執行小組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執行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5 條,懲戒法院執行小組在業務推動之需要下,可以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如果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可以指定委員代理。在執行小組開會時,可以邀請有關業務單位、所屬機關人員、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或列席。 參考資料: - 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最後修正日期:2010年11月) - 行政院法務部「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處理作業要點」 (最後修正日期:2018年6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