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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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之考核。 (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三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本院個人資料保護方針及政策之執行、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 (十)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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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6條,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及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請求事項的考核。這意味著應該指定專人負責處理當事人提出的請求,例如提供個人資料的閱覽、更正等事項。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5項和第12條所定通知事項的考核。這指的是專人負責審查和處理與通知相關的事項,例如通知個人資料被蒐集或利用的事項。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的考核。這意味著專人負責確定哪些個人資料可以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的考核。這指的是專人負責確保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避免資料外洩或遭到不當使用。 (五)根據懲戒法院相關規定,對執行擬議措施進行考核。也就是專人負責審查並評估提出的執行措施是否符合法院的規範。 (六)提供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令的諮詢。這意味著專人應該能夠回答其他人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並提供相關的指導與建議。 (七)協調聯繫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也就是專人負責與相關單位或機構進行聯繫和協調,確保個人資料的保護工作順利進行。 (八)對於內部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和危機處理應變的通報。這意味著專人應該迅速通報和處理任何與個人資料安全相關的損害或危機。 (九)負責執行法院的個人資料保護方針和政策,以及單位內部的個人資料保護自行查核。這表示專人負責執行和實施相關政策和措施,並進行內部自行查核以檢查個人資料保護情況。 (十)負責規劃和執行單位內的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專人負責規劃和執行相關的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措施,確保符合法規要求。 總結來說,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6條詳細列舉了各項事項,並指定專人負責相應的工作,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護工作得以有效實施。
- 核名詞
- 公眾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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