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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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資訊室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 (三)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四)本院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五)本院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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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7條規定了資訊室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並辦理下列事項: 1. 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負責協調和聯繫公務機關之間的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並提供緊急應變通報。 2. 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負責通報非自動化方式檢索和整理的個人資料安全事件。 3. 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負責處理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並提供民眾聯繫的單一窗口。 4. 本院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負責製作和更新本院個人資料專人的名冊。 5. 本院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負責彙整本院個人資料專人和職員的教育訓練名單和紀錄。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司法院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7條。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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