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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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記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實施職務輪調: (一)於同科室任職未滿三年。 (二)已申請司法院辦理年度整體遷調。 (三)書記官兼科長(含代理科長)。 (四)已依法提出退休申請。 (五)於三年內將屆齡退休。 (六)業務特別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院長核准。 前項第三款規定,得由書記官長視業務需要,簽奉院長核准後調整之。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情形僅得免予輪調一次,期間至下次輪調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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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第3條的規定,書記官在以下情形下不實施職務輪調: 1. 書記官在同一科室任職未滿三年。 2. 書記官已申請司法院辦理年度整體遷調。 3. 書記官同時擔任科長(包括代理科長)職務。 4. 書記官已依法提出退休申請。 5. 書記官在三年內將達到退休年齡。 6. 根據業務特別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書記官長簽奉院長核准後調整。 其中,第三款規定書記官長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簽奉院長核准後進行職務調整。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的情形僅可以免予輪調一次,期間至下次輪調時止。 例如,如果一位書記官已經在同一科室工作了2年半並申請退休,根據這項規定,他不需要進行職務輪調。另外,如果一位書記官同時兼任科長職位,也不需要進行輪調。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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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