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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0.27

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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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進懲戒法院書記官之本職學能及行政歷練,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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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記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實施職務輪調: (一)於同科室任職未滿三年。 (二)已申請司法院辦理年度整體遷調。 (三)書記官兼科長(含代理科長)。 (四)已依法提出退休申請。 (五)於三年內將屆齡退休。 (六)業務特別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院長准。 前項第三款規定,得由書記官長視業務需要,簽奉院長核准後調整之。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情形僅得免予輪調一次,期間至下次輪調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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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前點第一項規定外,實施職務輪調之書記官應參與中文聽打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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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書記官之職務輪調及調派,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調派紀錄科之書記官,中文聽打測驗成績,需達每分鐘一百字及正確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二)新進書記官應優先派至紀錄科以外之其他科室(以下簡稱行政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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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書記官之職務輪調方式,依個人意願排序分別調派至各科室,其意願排序不得選填原科室;意願重複者,以抽籤決定之,但不得續留原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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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職務輪調後,書記官長認有調整工作之必要時,得經簽奉院長核准後調整書記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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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職務輪調後,紀錄科之書記官出缺或增員時,由行政科室之書記官,依個人意願調派之。但有意願者逾紀錄科所需名額時,依中文聽打測驗成績排序調派;不足時,由書記官長擬議調派人選,簽奉院長核准後調整書記官職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0.2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