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 第 8 條
八、辦理職務輪調後,紀錄科之書記官出缺或增員時,由行政科室之書記官,依個人意願調派之。但有意願者逾紀錄科所需名額時,依中文聽打測驗成績排序調派;不足時,由書記官長擬議調派人選,簽奉院長核准後調整書記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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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八、辦理職務輪調後,紀錄科之書記官出缺或增員時,由行政科室之書記官,依個人意願調派之。但有意願者逾紀錄科所需名額時,依中文聽打測驗成績排序調派;不足時,由書記官長擬議調派人選,簽奉院長核准後調整書記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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