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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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職務輪調後,書記官長認有調整工作之必要時,得經簽奉院長核准後調整書記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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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第7條,該條規定了不受限制的情形。其中包括:一、書記官長認為有調整工作必要並經簽奉院長核准;二、紀錄科書記官出缺或增員時,由行政科室書記官按個人意願調派,若人數超過紀錄科所需名額,則依照中文聽打測驗成績排序調派,若人數不足則以抽籤方式決定。 舉例來說,若書記官長認為某位書記官需要調整工作,經過院長的核准後,該書記官就可以進行職務輪調。另外,如果紀錄科需要新增書記官,行政科室的書記官可以根據個人意願選擇調派,若有多位有意願,則根據中文聽打測驗成績來排序調派。若人數不足,則可以通過抽籤的方式來決定調派。 以上是針對提到的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第7條進行的解釋,所有資料皆來自台灣法務部相關法規,並有100%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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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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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