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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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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書記官之職務輪調方式,依個人意願排序分別調派至各科室,其意願排序不得選填原科室;意願重複者,以抽籤決定之,但不得續留原科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第6條,書記官的職務輪調方式是根據個人意願排序來調派至各科室,但不允許選擇舊科室。如果有重複的意願,則需要進行抽籤來決定,但不允許繼續留在舊科室。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提供具體的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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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第 6 條規定:「六、書記官之職務輪調方式,依個人意願排序分別調派至各科室,其意願排序不得選填原科室;意願重複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