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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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書記官之職務輪調方式,依個人意願排序分別調派至各科室,其意願排序不得選填原科室;意願重複者,以抽籤決定之,但不得續留原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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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第6條,書記官的職務輪調方式是根據個人意願排序來調派至各科室,但不允許選擇舊科室。如果有重複的意願,則需要進行抽籤來決定,但不允許繼續留在舊科室。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提供具體的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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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