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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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書記官之職務輪調及調派,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調派紀錄科之書記官,中文聽打測驗成績,需達每分鐘一百字及正確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二)新進書記官應優先派至紀錄科以外之其他科室(以下簡稱行政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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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書記官職務輪調要點第5條,書記官之職務輪調及調派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調派紀錄科之書記官需要通過中文聽打測驗,測驗成績需達到每分鐘一百字及正確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這條規定確保書記官在紀錄科具備足夠的打字速度和正確率,以確保紀錄的準確性。 二、新進書記官應優先派至紀錄科以外的其他科室(即行政科室)。這條規定意味著新進書記官應先在行政科室工作,而不是直接派往紀錄科。這可能是為了讓新進書記官有機會了解和執行不同科室的工作,以增加他們的多元能力。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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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