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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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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圖書資料如欲重製,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如以本院所備機具重製,須向文書科提出申請,除公務需用外,應按實支付重製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11 條」,在進行圖書重製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規定。如果要使用法院所提供的機具進行重製,則需要向文書科提出申請。除非是公務需用,否則需要支付相應的重製費用。以下是相關法規及參考資料: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對於編製教科書或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必須遵守相關的使用限制。此外,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根據這些法規,司法院在圖書管理中需要遵守這些著作權法的規定,以確保拷貝或改編的著作品在合理範圍內進行並支付相應的費用。 範例:一位法院老師在準備教學材料時,需要重製一本已公開發表的法律專書的部分內容作為教學輔助材料。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只要在合理的範圍內重製,並專供教學使用,且付費,則不會侵害著作權。因此,法院老師可以向文書科提出重製申請,並支付相應的重製費用,以合法使用著作。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101 2.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刑事103年度上訴字第2111號,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Uf6lTUYRu8q5y1ToycRmnC1jTTByS3fUaLWBlf2Z6ow1y2f7wb64V0T1YdAH0T3cNhXHyaz2LfmNDQyIKkLJLiuRZNT2KSTO0L6ePpxkh7M5bsunQ5mg9gTQREH39FUIKz8J%2bUKJL6KsuHAlEM%2f3zQ%3d%3d&v=IDE1X%2fEwDh4%3d

  • 著作權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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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圖書資料如欲重製,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如以本院所備機具重製,須向文書科提出申請,除公務需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