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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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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為保持圖書資料之適用性,圖書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簽奉准,得適時適量辦理報廢: (一)違反著作權相關規定。 (二)過時且無參考價值。 (三)殘缺、破損致無法閱讀。 (四)過多之複本。 (五)已有其他電子化方式保存,該紙本型式資料不具保留價值。 (六)品質不佳之視聽資料。 (七)出版已逾一年之法學期刊。 (八)外借圖書資料遺失或污損,已辦妥賠償手續。 (九)圖書資料經圖書管理人員盤點而發現遺失,逾三年以上仍未尋獲。 (十)其他特殊情事。 報廢之圖書資料,應將報廢清冊公告於本院網站一個月,供同仁申請擇取,屆期後再予發送;如同一書籍有二人以上申請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未經申請擇取之書籍,得以適當方式銷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12 條是關於報廢圖書資料的規定。根據這條規定,圖書資料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辦理報廢: 1. 違反著作權相關規定。 2. 過時且無參考價值。 3. 殘缺、破損致無法閱讀。 4. 過多的複本。 5. 已有其他電子化方式保存,紙本資料不具保留價值。 6. 品質不佳的視聽資料。 7. 出版已超過一年的非法學期刊。 8. 外借圖書資料遺失或損毀,已辦妥賠償手續。 9. 圖書資料經盤點發現遺失,超過三年仍未尋獲。 10. 其他特殊情況。 對於報廢的圖書資料,應在法院網站上公告一個月,供同仁申請擇取,屆期後再進行發送。如果有多人申請同一本書,則以抽籤方式決定。未經申請擇取的書籍可以以適當方式銷毀。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之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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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為保持圖書資料之適用性,圖書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簽奉核准,得適時適量辦理報廢: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