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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10.19

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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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圖書資源得充分利用,並加強圖書管理及應用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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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圖書資料,指圖書、期刊、視聽資料、數位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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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為鼓勵協助同仁進修及針對辦案需要,在文書科下置圖書管理人員,由文書科人員兼任,專責圖書資料之蒐集、彙整及保管,並於適當空間存放。 前項圖書資料,本院及司法機關同仁得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借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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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購置或受贈之圖書資料,由圖書管理人員登記保管。 受贈之圖書應加蓋捐贈人姓名以為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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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圖書資料之外借,得以圖書管理系統或紙本簿冊等適當方式登錄後辦理;還書或續借時,亦同。 文書科應備置圖書外借及歸還登記簿冊供同仁填載,管理人員應定期檢視圖書管理系統及登記簿冊,清查有無逾期未歸還情形;如逾期未歸還,應以書面通知催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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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閱圖書資料應保持圖書資料原樣,不得毀損,借書人毀損或遺失者,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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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借圖書資料限四件,借閱期間以三十日為原則。屆滿如無他人預約,得攜同原書辦理續借,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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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續借歸還之圖書資料,須一個月後始能重借。但因特殊需要,且無人預約,經圖書管理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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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圖書資料如已借出,得辦理預約,該書歸還時,再予通知借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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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圖書資料如欲重製,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如以本院所備機具重製,須向文書科提出申請,除公務需用外,應按實支付重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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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為保持圖書資料之適用性,圖書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簽奉准,得適時適量辦理報廢: (一)違反著作權相關規定。 (二)過時且無參考價值。 (三)殘缺、破損致無法閱讀。 (四)過多之複本。 (五)已有其他電子化方式保存,該紙本型式資料不具保留價值。 (六)品質不佳之視聽資料。 (七)出版已逾一年之法學期刊。 (八)外借圖書資料遺失或污損,已辦妥賠償手續。 (九)圖書資料經圖書管理人員盤點而發現遺失,逾三年以上仍未尋獲。 (十)其他特殊情事。 報廢之圖書資料,應將報廢清冊公告於本院網站一個月,供同仁申請擇取,屆期後再予發送;如同一書籍有二人以上申請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未經申請擇取之書籍,得以適當方式銷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10.1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