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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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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閱圖書資料應保持圖書資料原樣,不得毀損,借書人毀損或遺失者,應負賠償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7條,借閱圖書資料應保持原樣,不得毀損。若借書人毀損或遺失圖書資料,則應負賠償責任。 範例參考:如果借書人在借閱期間意外將圖書弄污或撕裂,便被視為毀損圖書資料。此時,借書人需要負責賠償圖書館相應的損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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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7 條規定:「七、借閱圖書資料應保持圖書資料原樣,不得毀損,借書人毀損或遺失者,應負賠償之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