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借閱圖書資料應保持圖書資料原樣,不得毀損,借書人毀損或遺失者,應負賠償之責。
根據中華民國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7條,借閱圖書資料應保持原樣,不得毀損。若借書人毀損或遺失圖書資料,則應負賠償責任。 範例參考:如果借書人在借閱期間意外將圖書弄污或撕裂,便被視為毀損圖書資料。此時,借書人需要負責賠償圖書館相應的損失。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