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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目的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便利公眾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結合民間創意,活化資料應用,提升資料價值,並保障個資安全,特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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