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
- 異動日期:109 年 12 月 2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目的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便利公眾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結合民間創意,活化資料應用,提升資料價值,並保障個資安全,特定本規範。
二、資料開放 本規範所稱之開放資料,係指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以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磁片、磁帶、電腦資料庫及網站等)所儲存之影像、聲音、圖形、文字、程式、軟體及其相關資訊,依法得公開並以開放格式置於本院資料開放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上提供使用者連結、下載、進行加值應用之政府資訊,其範圍分為下列兩種: (一)一般開放資料:任何使用者皆可取得。 (二)會員開放資料:僅開放本平臺註冊之使用者取得。
三、授權方式及範圍 (一)本平臺之開放資料,以無償方式授權使用者本人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利用方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提供公眾使用,無須取得各資料提供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但授權範圍不包含商標權及專利權。 (二)使用者公開發行、公開展示或其他利用本平臺開放資料產生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清楚註明資料來源機關,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人誤以為該加值衍生物係由本院或本院授權所製作。
四、使用者課予義務 (一)使用者利用本平臺之開放資料,視同同意遵守本規範,並應遵守本平臺訂定之下載及連線方式等取用方式,以確保本平臺資訊系統穩定及其他使用者得以公平使用。違反本規範之使用者,得停止其使用本平臺之權利。 (二)使用者改作、編輯或以其他加值應用方式利用本平臺開放資料時,不得變更本規範開放資料之正確性。使用者必須在衍生創作、加值衍生物標示開放資料已被變更。 (三)使用者利用本平臺之開放資料,如有發現資料錯誤或遺漏,應同意無償提供資料來源機關參考及修正。 (四)使用者提供公眾使用之加值衍生物,如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權益受損時,應同意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及各機關概不負責。如因其故意或過失導致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向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請求賠償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使用者應對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負賠償責任。 (五)取用本平臺會員開放資料之使用者,應依本院公告之異動事項或異動通知,異動已取得之會員開放資料。
五、資料提供機關應負責任 (一)本平臺提供之資料,由各資料提供機關自行維護管理。 (二)各機關辦理開放資料服務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應實施資料安全等級評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機密性、敏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隱私資料及文件,不得上網公布。
六、免責聲明 (一)本平臺列式之開放資料,不構成任何政府申述、保證或暗示其同意、認可、推薦或批准意思表示。 (二)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對開放資料內容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不負擔保之責。使用者如因使用該開放之資料而受損害或損失,或因此導致使用者或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三)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如因網路線路或設備故障、檢修、保養、停電或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提供使用者資料時,將於事先或事後於本平臺公告相關訊息。使用者因此所產生損害或損失,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七、開放資料停止提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隨時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提供,使用者不得向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規定。 (二)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各機關認為繼續提供資料供使用者加值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之要求者。 (三)各機關開放之資料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令疑慮者。
八、規範之增修 本平臺得視需要增修本規範,並將相關訊息公告於本平臺最新消息,提供各界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