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開放資料停止提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隨時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提供,使用者不得向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規定。 (二)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各機關認為繼續提供資料供使用者加值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之要求者。 (三)各機關開放之資料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令疑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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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開放資料停止提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隨時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提供,使用者不得向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規定。 (二)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各機關認為繼續提供資料供使用者加值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之要求者。 (三)各機關開放之資料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令疑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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