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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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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開放資料停止提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隨時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提供,使用者不得向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規定。 (二)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各機關認為繼續提供資料供使用者加值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之要求者。 (三)各機關開放之資料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令疑慮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第7條,機關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隨時停止全部或部分開放資料的提供,而使用者則無法向平台管理機關或機關本身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使用者違反本規範的規定。 (二)由於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原因,機關認為繼續提供資料以供使用者加值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三)機關開放的資料涉及侵害第三方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律疑慮。 例如,如果使用者違反了規範中的使用規定,機關可以停止提供資料。又或者,如果政策有所變更,機關認為繼續提供資料已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也可以停止提供資料。最後,如果開放的資料可能侵害到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律疑慮,機關同樣可以停止提供資料。

  • 公共利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隱私權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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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第 7 條規定:「七、開放資料停止提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隨時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提供,使用者不得向本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