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開放資料停止提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隨時停止全部或一部開放資料提供,使用者不得向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規定。 (二)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各機關認為繼續提供資料供使用者加值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之要求者。 (三)各機關開放之資料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令疑慮者。
根據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第7條,機關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隨時停止全部或部分開放資料的提供,而使用者則無法向平台管理機關或機關本身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使用者違反本規範的規定。 (二)由於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原因,機關認為繼續提供資料以供使用者加值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三)機關開放的資料涉及侵害第三方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律疑慮。 例如,如果使用者違反了規範中的使用規定,機關可以停止提供資料。又或者,如果政策有所變更,機關認為繼續提供資料已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也可以停止提供資料。最後,如果開放的資料可能侵害到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隱私權或其他法律疑慮,機關同樣可以停止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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