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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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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免責聲明 (一)本平臺列式之開放資料,不構成任何政府申述、保證或暗示其同意、認可、推薦或批准意思表示。 (二)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對開放資料內容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不負擔保之責。使用者如因使用該開放之資料而受損害或損失,或因此導致使用者或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三)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如因網路線路或設備故障、檢修、保養、停電或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提供使用者資料時,將於事先或事後於本平臺公告相關訊息。使用者因此所產生損害或損失,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第6條為免責聲明,具體內容如下: 1. 本平臺列式之開放資料並不代表政府的聲明、保證或暗示政府同意、認可、推薦或批准該資料。 2. 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對於開放資料的內容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不承擔責任。使用者因使用此開放資料而造成損害或損失,或因此損害或損失而遭到求償,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的責任。 3. 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若因網路線路或設備故障、檢修、保養、停電或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情事,而無法提供使用者資料時,將事先或事後在本平臺公告相關訊息。使用者因此而產生的損害或損失,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的責任。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第6條-[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asp_potal/web/RuleDetail.aspx?p=4591) 2. 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asp_potal/web/Revision01Main.aspx?lawid=R0004002) 3. 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98) 4.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90)

  • 擔保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求償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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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第 6 條規定:「六、免責聲明 (一)本平臺列式之開放資料,不構成任何政府申述、保證或暗示其同意、認可、推薦或批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