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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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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料提供機關應負責任 (一)本平臺提供之資料,由各資料提供機關自行維護管理。 (二)各機關辦理開放資料服務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應實施資料安全等級評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機密性、敏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隱私資料及文件,不得上網公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無法確定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第5條的內容。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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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第 5 條規定:「五、資料提供機關應負責任 (一)本平臺提供之資料,由各資料提供機關自行維護管理。 (二)各機關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