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資料提供機關應負責任 (一)本平臺提供之資料,由各資料提供機關自行維護管理。 (二)各機關辦理開放資料服務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應實施資料安全等級評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機密性、敏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隱私資料及文件,不得上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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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料提供機關應負責任 (一)本平臺提供之資料,由各資料提供機關自行維護管理。 (二)各機關辦理開放資料服務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應實施資料安全等級評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機密性、敏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隱私資料及文件,不得上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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