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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使用者課予義務 (一)使用者利用本平臺之開放資料,視同同意遵守本規範,並應遵守本平臺訂定之下載及連線方式等取用方式,以確保本平臺資訊系統穩定及其他使用者得以公平使用。違反本規範之使用者,得停止其使用本平臺之權利。 (二)使用者改作、編輯或以其他加值應用方式利用本平臺開放資料時,不得變更本規範開放資料之正確性。使用者必須在衍生創作、加值衍生物標示開放資料已被變更。 (三)使用者利用本平臺之開放資料,如有發現資料錯誤或遺漏,應同意無償提供資料來源機關參考及修正。 (四)使用者提供公眾使用之加值衍生物,如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權益受損時,應同意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及各機關概不負責。如因其故意或過失導致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向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請求賠償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使用者應對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負賠償責任。 (五)取用本平臺會員開放資料之使用者,應依本院公告之異動事項或異動通知,異動已取得之會員開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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