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者課予義務 (一)使用者利用本平臺之開放資料,視同同意遵守本規範,並應遵守本平臺訂定之下載及連線方式等取用方式,以確保本平臺資訊系統穩定及其他使用者得以公平使用。違反本規範之使用者,得停止其使用本平臺之權利。 (二)使用者改作、編輯或以其他加值應用方式利用本平臺開放資料時,不得變更本規範開放資料之正確性。使用者必須在衍生創作、加值衍生物標示開放資料已被變更。 (三)使用者利用本平臺之開放資料,如有發現資料錯誤或遺漏,應同意無償提供資料來源機關參考及修正。 (四)使用者提供公眾使用之加值衍生物,如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權益受損時,應同意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及各機關概不負責。如因其故意或過失導致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向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請求賠償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使用者應對本平臺管理機關及各機關負賠償責任。 (五)取用本平臺會員開放資料之使用者,應依本院公告之異動事項或異動通知,異動已取得之會員開放資料。
根據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第4條,使用者有以下義務: 1. 使用者利用司法院開放資料需要遵守規範,並使用規範訂定的下載和連線方式等取用方式,以確保資訊系統的穩定和其他使用者的公平使用。違反規範的使用者可能會被停止使用平臺。 2. 使用者在使用司法院開放資料進行改作、編輯或其他增值應用方式時,不得更改資料的正確性。使用者必須在衍生創作中標示開放資料已被改變。 3. 使用者若發現司法院開放資料有錯誤或遺漏,應同意無償提供資料來源機關參考和修正。 4. 使用者提供給公眾使用的增值衍生物,若由於使用者故意或過失導致第三人權益受損,使用者應自行負責處理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司法院及相關機關不負責任。若由於使用者故意或過失導致司法院平臺管理機關及相關機關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向平臺管理機關及相關機關請求賠償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使用者應對平臺管理機關及相關機關負有賠償責任。 5. 使用者存取平臺會員開放資料時,應根據司法院公告或通知中的異動事項或異動通知,更新已取得的會員開放資料。 這些義務是為了確保正確使用司法院開放資料,保護資料來源機關以及第三方的權益。如果使用者違反了這些義務,可能會面臨停止使用平臺的風險,並可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參考資料: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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