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授權方式及範圍 (一)本平臺之開放資料,以無償方式授權使用者本人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利用方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提供公眾使用,無須取得各資料提供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但授權範圍不包含商標權及專利權。 (二)使用者公開發行、公開展示或其他利用本平臺開放資料產生之加值衍生物,應以適當方式清楚註明資料來源機關,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人誤以為該加值衍生物係由本院或本院授權所製作。
根據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第3條的內容,該規範授予使用者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其他利用方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即加值衍生物)的權利,並無需要取得資料提供機關的書面或其他形式的授權,而且該授權方式是無償的。然而,這授權範圍並不包括商標權及專利權。 至於使用者使用該平臺開放資料產生的加值衍生物進行公開發行、公開展示或其他利用時,應以適當的方式清楚註明資料來源機關,同時不能以任何方式讓人誤以為該加值衍生物是由司法院或司法院授權所製作的。具體而言,使用者應該遵守資料來源機關對於相關資料的使用規範並適度引用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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