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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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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料開放 本規範所稱之開放資料,係指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以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磁片、磁帶、電腦資料庫及網站等)所儲存之影像、聲音、圖形、文字、程式、軟體及其相關資訊,依法得公開並以開放格式置於本院資料開放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上提供使用者連結、下載、進行加值應用之政府資訊,其範圍分為下列兩種: (一)一般開放資料:任何使用者皆可取得。 (二)會員開放資料:僅開放本平臺註冊之使用者取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第2條規定了司法院所儲存的開放資料的範圍及提供方式。根據該條,開放資料可以是以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所存儲的影像、聲音、圖形、文字、程式、軟體及其相關資訊。這些資料可以根據法律的要求公開,並以開放格式提供給使用者在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上進行連結、下載及進行加值應用。根據本規範,開放資料分為一般開放資料和會員開放資料兩種類型,其中會員開放資料僅對本平臺註冊的使用者開放。 參考資料: 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2019年修正版)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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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第 2 條規定:「二、資料開放 本規範所稱之開放資料,係指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以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