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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開放資料使用規範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資料開放 本規範所稱之開放資料,係指本院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以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磁片、磁帶、電腦資料庫及網站等)所儲存之影像、聲音、圖形、文字、程式、軟體及其相關資訊,依法得公開並以開放格式置於本院資料開放平臺(以下簡稱本平臺)上提供使用者連結、下載、進行加值應用之政府資訊,其範圍分為下列兩種: (一)一般開放資料:任何使用者皆可取得。 (二)會員開放資料:僅開放本平臺註冊之使用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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