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準則係依「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一點第二項及第十點等規定辦理。
本準則是依據「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一點第二項及第十點等規定所訂定的。現行的「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中,第一點第二項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的規定,義務辯護律師的酬勞應由司法院依照規定核定,並應由其所在審判庭指定績優律師處理,所支付的報酬應由司法院支付。另外,第十點則規定司法院應訂定義務辯護律師的報酬準則。 依據以上的資料,我們得知「台灣高等法院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指定義務辯護律師核定支給報酬參考準則」第一條是根據「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的相關規定而制定的。由於缺乏具體的「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的內容,所以無法進一步釐清第一條的具體內容。 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具體的「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的內容以及相關範例。因此,對於臺灣高等法院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指定義務辯護律師核定支給報酬參考準則第一條,我們無法提供更多的釋義與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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