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羈押審查程序(含原審羈押裁定之抗告訊問審查程序)之核定支給報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額度內。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指定義務辯護律師核定支給報酬參考準則第2條,羈押審查程序(含原審羈押裁定之抗告訊問審查程序)之核定支給報酬總額為新臺幣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額度內。根據這條規定,律師參與羈押審查程序時,其報酬總額可以在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之間。具體的報酬金額則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而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義務辯護律師在執行羈押審查程序時可以獲得合理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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