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準則係依「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一點第二項及第十點等規定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12.29
臺灣高等法院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指定義務辯護律師核定支給報酬參考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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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羈押審查程序(含原審羈押裁定之抗告訊問審查程序)之核定支給報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額度內。
三、核定支給報酬之參考要點:
(一)案件性質(二千元~五千元)
(二)被告人數(五百元~一千元)
(三)通知到院時間(例假日、夜間酌增計算)(以一千元起算)
(四)律師接見被告時間(鐘點費每小時五百元)
(五)限閱影印卷證之繁簡程度(一千元~二千元)
(六)羈押訊問庭時間(鐘點費每小時五百元,例假日、夜間酌增計算)(七)律師法庭活動表現(二千元~五千元)
(八)其他所生勞費支出項目(如交通費等)
四、本準則經簽奉院長核可後施行,並層報司法院備查;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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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指定義務辯護律師核定支給報酬參考準則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12.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