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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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宗旨及依據) 為促成民事事件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及疏減訟源,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六十三條,再準用第二編第一審程序之第二章調解程序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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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1條,這項規定的宗旨是為了促成民事事件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及疏減訟源。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481條及其準用條文第463條,再準用第二編第一審程序中的第二章調解程序規定。 根據這個要點,最高法院在處理民事案件時,希望藉由移付調解的方式讓當事人自行解決紛爭,減少對訴訟的依賴。這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所制定的規定,並且該要點明確提及了這些依據的法條。 這個要點的設立是為了落實民事訴訟法中的調解程序規定,並且透過移付調解的方式來加速訴訟程序,並且提供當事人解決紛爭的機會。這符合法律現行的趨勢,也是一種以解決問題為導向的方法。 根據最高法院最新的判例資料,舉一個與這個要點有關的範例,可以是最高法院某案件中,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選擇移付調解,並且成功解決了當初的紛爭。這個案例顯示了最高法院運用移付調解的原則,並且根據相關的法條來支持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的權利。
- 第四百八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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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