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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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調解事務人員) 調解事務,由庭長或審判長、法官督同書記官、法官助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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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移付調解要點第2條規定了辦理調解的人員。根據該條規定,調解事務由庭長或審判長、法官督同書記官、法官助理辦理。這意味著在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的調解過程中,可以由庭長或審判長、法官督同書記官、法官助理擔任調解事務的人員。 例如,如果一個民事案件被移送到最高法院進行調解,該院的庭長或審判長可能會指定自己或其他相關法官與書記官、法官助理一同進行調解事務。他們將協助當事人達成和解,並在案件調解過程中提供協助和指導。這樣可以確保調解程序的進行順利和公正。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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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